「本人經多方考慮,今天向董事會提出辭呈,辭任大同公司董事長職務。
我自民國 61 年被聘為總經理,95 年擔任董事長迄今,兢兢業業地為大同服務奉獻,已達 46 年。
大同是我祖父林尚志先生於民國 7 年創立,今年公司邁入一百年,是台灣本土企業之第一家,今年也是家父林挺生故總裁一百歲冥誕。祖父在日據時代經營台灣人的營造公司,歷經千辛萬苦才穩定成長,其經營期間完成六百多項公共程。
家父林挺生先生在台灣光復後,挑起大同轉型的重擔。他帶領大同建立自立技術,橫跨家電、重電、電子領域,也設立諸多投資事業,如中華映管、福華等上市櫃公司。大同民國 57 年上市,是國內第一家上市公司。
民國 61 年在美國設立第一家海外公司。家父是一位非常宏觀且有遠見的企業家。
我本人在 70 年帶領大同進入資訊領域,後來把資訊代工業務轉往精英電腦,大同則專注系統整合業務,由 ICT 再跨入機電系統,公司近幾年布局智慧能源、太陽能、智慧監控等,也成立綠能、尚志半導體等投資事業。
三代傳承,我深知對大同與集團公司之責任,一日不敢或忘祖父、家父及許多已退休和在職的主管、同仁長年共同打拼的基礎,也每日思考如何讓大同與集團公司與時俱進,成長茁壯。
祖父過世時,希望大同大學及高中能為台灣培養更多的工業人才,把他個人持有大同股份之 80%捐贈兩校,助其永續經營。台灣曾遭受石油危機、新台幣對美金巨幅升值至 28 元、亞洲金融風暴等,許多企業不支倒閉,大同也很辛苦;家父無私地把林家持有的土地房產移轉給公司,讓公司開發獲利,解除危機。
後來大同工學院要升格為大學,校地不足,家父決定捐出林家臨中山北路一千坪土地與房產給學校。這房子是我生長至結婚生子的地方,一直是許多甜美家庭回憶的所在。由於移轉手續時程長,來不及在家父過世前完成,最後還是由我簽約完成捐贈。這是我們林家三代傳承一貫的風格:為公司或學校,林家人可放棄私產,以利全體股東、同仁及台灣的學子。
民國 58 年政府為鼓勵建教合作,把大同公司與大同大學全部劃為「建教合作工業園區」,所以今日公司範圍內有學校的地,學校範圍內有的地。在「建教合作工業園區」內,大同公司多年持續與學校密切合作,建立許多產品與系統技術;今後在物聯網、AI 等新技術要更加強建教合作。
當通達案我被指責為「背信掏空」時,真是泣血錐心之痛!!林家第三代傳承的我,如此長期努力於經營公司,怎可能有任何念頭去傷害大同 ?!
通達是個受騙而投資失利的案子,前手經營者作假帳,騙過我們的評估團隊而投資;前手更夥同銀行職員用假帳詐貸,要求我去背書。我若早知有詐,不但不會自陷背保責任,也不會去投資。尚志投資公司在投資後,深入查察,才能發現假帳問題,而依規定必須重調財報,認列虧損。然前手原銀行借款已變成集團債信問題,為保整個集團債信,只得先行償還銀行貸款。
如此重大的弊案,作假帳的前手卻只被定罪違反商業會計法,而我個人卻被判重刑,又有鉅額罰款,判決我與通達還要擇一被沒收「不法所得」!
關於通達案,我有幾項要點明:
1. 通達案相關之所有款項都是償還銀行,我分文未取,怎是沒收對象?
2. 銀行行員涉及與通達前手詐貸,銀行卻享有追索背保人權利。據報導近期之重大詐貸案,眾銀行要認巨損,上百行員要受懲處,實為極大反差。
3. 尚志資產公司借資金給通達 1.86 億元,通達有用其土地廠房等擔保,其後土地廠房變賣,得款 4.4 億元,尚志資產公司優先受償取得 1.2億元。唯,國稅局認定通達為「真帳」,通達歷年累積欠稅 18 億元,要求租稅債務優先償還,扣住相關款項,迄今仍在行政訴訟,是何道理?
4. 在依法定程序評估後(當時為一元投資,依法無需外部評估)卻投資失利即是背信,多少企業家要被定罪?何人敢投資新創事業?
在此時大同要歡慶百週年時,我是否要辭任董事長?我思考很多也很久。
我深愛大同,也像我祖父與家父一樣,願為公司設想最佳策略方案,也全心付出。我一定以最大力量捍衛我個人清白,但司法是非常冗長的程序,這期間我個人常忍受某些媒體不實報導的屈辱,對我而言,真是身心煎熬,亦甚為不公!
大同歷經多年承受華映鉅額投資虧損,如今華映與綠能開始轉盈,大同也重新站上新事業成長的軌道。現我已過七十歲,也正值大同歡慶百週年,緬懷創辦人及故總裁對台灣經濟發展與社會公益的貢獻與付出,我也願將個人的心力投入更多社會公益;此時辭任大同董事長,相信董事會及在職與退休主管同仁會諒解。董事會推舉新任董事長後,我也會全力支持。
自我期許,我個人未來的投入,能夠協助大同在下一個百年繼續發揮優良的傳統,維持「正誠勤儉」一貫經營理念,繼續對台灣這片土地做出貢獻。 我認為大同公司是台灣最重要的本土企業之一,它的永續經營已經不只是大同公司本身的發展而已,它更象徵了不畏艱難,不斷創新求進步的台灣精神,我們要讓這種台灣精神不斷傳承。」
林蔚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