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若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應謹慎擇一適用,不可疊加享受優惠。2023年9月3日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號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製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增加了可抵減稅額,從而減少增值稅應納稅額,進一步降低台商資金流出,屬於增值稅減稅的優惠政策。
台商應注意的43號文重點如下:
1、適用範圍
之前僅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積體電路、工業母機行業的企業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43號文首次將先進製造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納入加計抵減優惠政策範圍內,問題是台商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1)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所屬行業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製造業」門類(C門類)。
(4)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從事製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台商,那怕分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適用加計抵減,但若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適用。
2、計算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定,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後續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則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5%;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台商須特別注意的是,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都不適用加計抵減,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時,計算公式如下: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從台商業務模式來看,43號文有利於在大陸生產型且從事內銷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後,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應按43號文規定,視情況抵減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或結轉下期抵減。會計處理上,則應設置明細科目,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3、如何適用43號文
適用加計抵減的企業名單,應由大陸省級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其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已於上個月9月27日頒布《關於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財函〔2023〕267號),台商應按267號文規定並結合所在地實施進度,進行增值稅加計抵減名單申報工作,未及時申報的台商後續也可繼續申報。
實務上台商可自由選擇享受或不享受43號文,若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要注意同一期間不得疊加使用,例如屬於積體電路、工業母機行業的台商,若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的優惠政策,自然也就不能再選擇再適用43號文加計抵減5%的優惠政策。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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