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二、實施間諜行為或幫助行為,即明知他人實施間諜行為,為其提供訊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或者窩藏、包庇;
三、未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主體責任;
四、違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因為國家安全機關對在安全控制區域內違法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有權責令改正;
五、拒不配合調查間諜行為;
六、非法獲取或持有國家秘密,因國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其製作、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等均有嚴格規定;
七、非法生產、銷售、持有、使用間諜器材,因為比如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等生產需要主管部門確認;
八、洩露反間諜和情報工作的國家秘密;
九、是違反限期出境等決定;
十、實施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大陸國安部並提醒,除以上10種常見情形外,「其他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制裁」。國家安全機關嚴格依照《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國家情報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